宣傳館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單位定名為 煙臺市科學技術宣傳館 ,英文譯名是 Yanta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useum (縮寫為 YTSTM )。
第二條 本單位是經 煙臺市編制委員會 批準,由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 舉辦的事業單位。
第三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煙臺市編制委員會 ;業務主管單位是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 。
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、法規、規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為準。
第二章 宗旨和業務范圍
第五條 本單位的宗旨:
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、毛澤東思想、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,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,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,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,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,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,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,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,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;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,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,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。 。
第六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:
(一) 開展科技活動,提高民族科技文化素質 。
(二) 開展科技培訓,對科技人員進行再教育 。
(三) 組織學術交流,承辦國內外的學術交流會議 。
(四) 組織青少年的科技活動,培養科技后備力量 。
(五) 開展科技聯誼,增進科技工作者之間的交往,促進科技信息交流。進行經濟技術服務活動 。
(六) 收藏、整理、研究科技資料、信息和史料,為科技團體及科技工作者服務 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
第七條 本單位 (決策機構或領導和決策形式) 。其主要職責是(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):
(一)修改章程。
(二)業務活動計劃。
(三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。
(四)提出終止動議。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八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協會 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。
二) 決定煙臺市科技館工作方針和業務 。
(三) 指導和檢查開展業務活動 。
(四) 決定煙臺市科技館負責人的聘任 。
(五)查閱 館長辦公會 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。
第九條 煙臺市科技館館長 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,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,其主要職責是:
(一)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 館長辦公會 的決議。
(二)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。
(三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。
(四)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特殊情況下,煙臺市科技館副館長受煙臺市科技館館長,委托或經 煙臺市科協 批準代行上述(職責)職權。
第十條 煙臺市科技館館長由 煙臺市科協 任命。
第四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
第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:
(一)財政撥款。
第十二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十三條 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并接受舉辦單位和財政(稅務)、審計部門的監督。
第十五條 本單位用人和工作人員工資、保險、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(企業)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十六條 本單位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進行財務審計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十七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改,須經 館長辦公會 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 煙臺市科協 審查同意,自 煙臺市科協 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
第六章 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
第十八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由 館長辦公會 提出終止動議,并報 煙臺市科協、煙臺市編制委員會 審查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。
(一)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。
(二)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。
因其它情形需終止的,經煙臺市科協、煙臺市編制委員會 審查同意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。
第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:
(一)舉辦單位和院審批機關決定撤銷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行政機關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規責令撤銷;
(四)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,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;
(五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條 本單位申請注銷登記前,須在舉辦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,完成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,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30日內至少發布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。
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舉辦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,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8年03月04日 館長辦公會 表決通過。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根據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、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和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有關政策制定,由 館長辦公會 負責解釋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資產負債表
收入支出決算表